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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中什么是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

来源:经济担保 时间:2022/8/17

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在一个具体的民间借贷合同中,除了出借人和借款人,这两个主要的当时参与方之外,很多情况下可能还会有其他的关联人参与,比如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等等,这些关联人,因为性质和法律地位的不同,他们通常也会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

一、担保人

担保人通常就是指民间借贷中的保证人,主要是指与出借人约定为借款人提供债务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替债务人承担履行债务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根据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民间借贷中的保证人一般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主要是指当债权人要求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可以同时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不能要求保证人单独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障的主要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单独承担保证责任。

在具体的民间借贷实务中,保证人除了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外,有可能还会身兼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等等的身份。但是保障人的主要身份是担保人,他不是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而只是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义务的当事人。

二、居间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根据居间合同的定义,所谓居间主要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了一种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是提供一种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具体到民间借贷中,居间人并不是民间借贷合同的具体当事方,只是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中间提供了一种居间服务,为出借人和借款人达成借款合同提供了一种媒介的服务。

当居间人给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媒介服务时,居间人可以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收取一定的报酬。

对于居间的收取的居间报酬,通常会认定为是借款人所承担的融资成本,这个融资成本也会计入借款人所承担的实际年利率里面。

三、介绍人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除了居间人之外,可能还会存在着一种介绍人的身份角色,介绍人主要是指借款关系中介绍双方认识并达成某种协议的人,介绍的简单来讲的作用就是介绍出借人和借款人认识,一般不会在借款合同中署名。

由此看来,在民间借贷中,介绍人和居间人的身份比较类似,介绍人所起的介绍行为大体上分为几种:仅仅介绍出借人和借款人相识,有关借款事项是否能达成,以及借款合同内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还有一种是帮助出借人和借款人认识的,同时还会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促成双方发生借贷关系;还有一种情况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本来已经相识,在介绍人的介绍下达成借款意向。

虽然介绍人和区间人是有一些原则性的区别,但是介绍人和居间人的行为方式有很多类似之处,在法律上区分二者的意义并不大,在具体的实务中,很多情况下都会将介绍的和拒签人来进行等同。

但是介绍人在具体的民间借贷关系中有的是收费的,有的是免费介绍,如果介绍人提供的是收费的介绍服务的,这种情况下就会等同于居间人所收取的居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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